兒童福利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辦理立案或財團法人登記、或停止第二項之行為,逾期仍不辦理或停止者,得連續處罰之,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兒童福利機構辦理不善,經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罰鍰,仍拒不停辦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收容之兒童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兒童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福利法第50條規定了兒童福利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兒童福利機構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若該機構在被指定期限內沒有辦理立案或財團法人登記,或停止第二項所違反的行為,超過期限仍不辦理或停止的話,可以連續處罰。另外,該機構在被要求改善後,超過指定期限仍不改善的話,主管機關可以令其停辦。如果被要求停辦但不遵守的話,可以再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機構繼續不停辦並且不執行主管機關依法處罰的話,可以處以行為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則是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另外,當兒童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被該機構收容的兒童應立即進行適當的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如果不予配合的話,可以強制實施並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兒童福利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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