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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兒童福利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辦理立案或財團法人登記、或停止第二項之行為,逾期仍不辦理或停止者,得連續處罰之,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兒童福利機構辦理不善,經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罰鍰,仍拒不停辦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收容之兒童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兒童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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