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福利法46

快速跳轉

雇用或誘迫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或供應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情節嚴重或經警告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 與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之兒童為性交易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對前項為性交易者施予輔導教育,其實施及處罰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福利法第46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下的處罰和相關措施。第一種情況是雇用或誘使兒童在特定場所工作,或者提供毒品、迷幻物品、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給兒童,對於這樣的行為,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並公告該人的姓名。如果情節嚴重或者經過警告後仍不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勒令停業,歇業,或者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第二種情況是兒童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對於這種情況,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並公告該人的姓名。主管機關應該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對這些從事性交易的兒童進行輔導教育,其實施和處罰可以適用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兒童福利法(含修正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8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交名詞
  • 第四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兒童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第 46 條規定:「雇用或誘迫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或供應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