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節嚴重,或明知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不加制止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45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在以下情況下會被處以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1.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節嚴重,或明知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不加制止者,將被處罰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2.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者,將被處罰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舉例來說,如果父母明知兒童在禁止工作的場所工作,而不加以制止,便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另外,如果父母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也可能會根據情況而被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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