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兒童福利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節嚴重,或明知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不加制止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