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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已設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犯告訴乃論之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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