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發展遲緩及身心不健全之特殊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42條,在發展遲緩和身心不健全的特殊兒童方面,政府有義務按照他們的需求提供早期療育、醫療和就學方面的特殊照顧。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和協助,確保他們的身心發展和福祉。此條款強調了政府對特殊兒童的責任和義務,並促進了他們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參與。例如,政府可以提供早期療育方案,提供適當的治療、訓練和支持,以幫助特殊兒童盡早發展其潛能。此外,政府還應該確保這些特殊兒童能夠獲得適當的醫療和教育資源,以促進他們的學習和成長。這些特殊照顧的提供確保了特殊兒童能夠享有平等的機會,並在社會中實現他們的權利和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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