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兒童福利有關機構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機構進行訪視、調查時,兒童之家長、家屬、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兒童福利有關機構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機構進行訪視、調查時,兒童之家長、家屬、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