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兒童有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應將其安置於適當場所,觀察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有本法保護措施章規定之其他情事時,併依各該規定處理之。 經前項觀察輔導後,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兒童安置於專門機構,強制施予六個月之輔導教育,必要時得延長之。但輔導教育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兩年。 在觀察輔導期間應建立個案資料,予其必要之協助。個案資料應予保密。第一項兒童患有性病者,應免費強制治療,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兒童有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應將其安置於適當場所,觀察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有本法保護措施章規定之其他情事時,併依各該規定處理之。 經前項觀察輔導後,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兒童安置於專門機構,強制施予六個月之輔導教育,必要時得延長之。但輔導教育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兩年。 在觀察輔導期間應建立個案資料,予其必要之協助。個案資料應予保密。第一項兒童患有性病者,應免費強制治療,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