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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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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處理兒童案件,經調查認其不宜責付法定代理人者,得命責付於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認責付為不適當而需收容者,得命收容於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將兒童安置或收容於寄養家庭、育幼院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於責付、安置或收容期間,應對兒童施予輔導教育。 少年法庭裁定兒童應交付感化教育者,得將其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施予必要之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38條,當少年法庭調查後發現兒童不宜負責於法定代理人時,可以命令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負責照顧;如果認為負責不適當且需要收容的話,可以命令兒童收容在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主管機關在必要時還可以將兒童安置或收容在寄養家庭、育幼院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在負責、安置或收容期間,應提供兒童必要的輔導教育。 這條法條明確指出了少年法庭在處理兒童案件時的責任和權限,並且確保了被認定需要特殊照顧的兒童可以得到相應的協助和支援。例如,當少年法庭認為某兒童需要感化教育時,可以將其安置在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以確保兒童獲得必要的輔導和教育。這樣的安排有助於保護兒童的權益,並幫助他們走出困境。

  • 少年名詞
  • 責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收容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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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第 38 條規定:「少年法庭處理兒童案件,經調查認其不宜責付於法定代理人者,得命責付於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認責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