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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法庭處理兒童案件,經調查認其不宜責付法定代理人者,得命責付於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認責付為不適當而需收容者,得命收容於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將兒童安置或收容於寄養家庭、育幼院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於責付、安置或收容期間,應對兒童施予輔導教育。 少年法庭裁定兒童應交付感化教育者,得將其安置於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施予必要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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