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安置所需之費用,得責由其扶養義務人負擔。 前項費用扶養義務人不支付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扶養義務人無支付能力,則自兒童福利經費中支付。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39條,如果有關保護兒童需要支付的費用,且扶養義務人不支付這些費用的話,主管機關有權請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扶養義務人無支付能力,則相關費用將從兒童福利經費中支付。 參考資料:兒童福利法第3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