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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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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行為者,兒童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及命其父母或養父母支付選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40條,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特定行為時,兒童的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該父母或監護人的親權或監護權,並選定另外的監護人。對於養父母,申請人並可以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根據本條第二項,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的限制,有權指定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其他適當的人擔任兒童的監護人。同時,法院也可以指定監護方式,並要求父母或養父母支付選定監護人相對應的扶養費用和報酬。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新修正)

  • 監護人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親權名詞
  • 收養名詞
  •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條文
  • 扶養費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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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第 40 條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行為者,兒童最近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