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發現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或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情事者,得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發現前述情事或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機關或機構發現前項情事或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互予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之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向其所屬單位提出調查報告。 前二項處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据兒童福利法第35條的规定,任何人发现违反第26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4條规定的情况,或发现兒童有第15條第1項规定的情况,可以通知当地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兒童福利机构。警察机关或兒童福利机构在发现上述情况或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上述机关或机构在发现上述情况或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处理,不得超过24小时,并互相给予必要的协助。主管机关的承办人员应在受理案件后的四天内向其所属单位提出调查报告。 前两项处理办法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制定,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参考资料: - 兒童福利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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