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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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