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進入。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從事第二項之工作。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33條的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進入酒家、酒吧、酒館、舞廳、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或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的場所。同樣地,他們也應禁止兒童在此類場所擔任侍應或從事可能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的工作。此外,該條例還要求前項場所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應該拒絕兒童進入,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騙兒童從事第二項規定的工作。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防止他們接觸到不適宜的場所和活動,並避免他們在可能有害的環境中工作。這條法規強調了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的責任,以及場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責任。違反這項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受到法律追究。 參考資料:兒童福利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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