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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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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身心障礙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身心障礙兒童之指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2條的規定,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的人。這表示該法律對於保護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提供相關的規範和支持措施。 在兒童出生後的十天內,接生人必須將有關出生的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和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這項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兒童的身份和出生情況被適當地紀錄和管理,以促進其權益的保障。 此外,根據兒童福利法,有身心障礙的兒童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可以申請警政機關建立該身心障礙兒童的指紋資料。這項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協助追蹤和管理身心障礙兒童的情況,以確保他們的安全和福祉。 以上是根據兒童福利法第2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解釋,並以最新的兒童福利法為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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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