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前項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8條,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如果得知兒童遭受了兒童福利法第15條第1項或第26條各款列舉的情形,或其他傷害情事,應該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該情況。報告人的身分資料應該保密。 例如,如果一位醫師發現一名兒童有家暴的情況,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8條的規定,該醫師應該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這個情況。報告人的身分資料應該被保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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