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福利法17

快速跳轉

兒童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福利機構,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第十五條及前項兒童之安置,當地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教養之。受寄養之家庭及收容之機構,應提供必要之服務,並得向撫養義務人酌收安置兒童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與寄養或收容有關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或主管機關認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不存在或法院裁定停止安置者,被安置之兒童仍得返回其家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7條,當兒童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無法在家庭中正常生活時,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福利機構有權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安置或輔助。根據第15條及前項的規定,當地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家庭寄養或將兒童交付適當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受寄養的家庭和收容的機構應提供必要的服務,並可能向撫養義務人收取養育這些兒童所需的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收費的規定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制定。如果第一項所述的家庭情況有所改善,或者當地主管機關認為第15條第一項中所述的情況已經不存在,或者法院作出停止安置的裁定,被安置的兒童仍有權返回其家庭。

  • 監護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收容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兒童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第 17 條規定:「兒童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福利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