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輔導兒童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因職務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9條,任何在執行兒童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輔導等相關工作中知悉的個案資料,都應該被視為秘密,並且不得輕易揭露或公開,除非有正當理由。 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保護兒童及其家庭的隱私權,並且確保執行兒童福利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得濫用或洩漏兒童的個人資料。這樣的保密義務可以幫助確保所提供的服務能夠更有效地保護兒童的權益。 這項法條也明確表示,只有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夠揭露或公開這些個案資料。這可能包括法院命令、執行檢察官的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情況下。 換言之,任何知悉兒童個案資料的人員都有責任確保這些資料的保密性,並且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保密措施。這有助於確保兒童和他們家庭的隱私權受到保護,並確保所提供的服務是安全和可靠的。 參考資料: 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LANNO=00401983&fbclid=IwAR1en2hbREc1JT1UIeZA1gu8NEeH2Tnd7lKfJHHwec6s1WlZNTU0Gmo1L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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