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獎勵公民營機構設置育嬰室、托兒所等各類兒童福利設施及實施優待兒童、孕婦之措施。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制定辦法以奬勵公民營機構設立育兒室、托兒所等各種兒童福利設施,並實施優待措施針對兒童和孕婦。根據台灣兒童福利法的修訂,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透過提供優良的照顧環境和服务來獲得相關的獎勵和支援。這項法案的目的是保障兒童的權益並促進他們的發展,以及幫助孕婦獲得適當的照護和支持。中央和地方政府應該共同合作,以建立並提供適當的兒童福利設施和服務,並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措施來促進兒童和孕婦的福祉。這項法律的目的是確保兒童享有健康、安全和有尊嚴的生活,並幫助孕婦在懷孕期間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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