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衛生、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訂定及實施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辦法。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21條,兒童和孕婦應該被優先照顧。交通、衛生、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該制定和實施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辦法。 例如,在交通領域中,這可能包括提供兒童專用座椅或安全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為孕婦提供優先上車或座位。在衛生和醫療領域,這可能包括提供特別的健康檢查服務和醫療支援給孕婦,以及為兒童提供免費或優惠的醫療服務。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兒童和孕婦得到適當的照顧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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