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機構: 一、托兒所。 二、兒童樂園。 三、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四、兒童康樂中心。 五、兒童心理及其家庭諮詢中心。 六、兒童醫院。 七、兒童圖書館。 八、其他兒童福利機構。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22條的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各種兒童福利機構,包括托兒所、兒童樂園、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兒童康樂中心、兒童心理及其家庭諮詢中心、兒童醫院、兒童圖書館以及其他兒童福利機構等等。 這些機構的設立與運作需要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例如對兒童福利服務的提供範圍、資源配置、設施標準等方面的規定。此外,地方制度法第14條至第25條也規定了地方自治團體的職權和自治法規的制定程序。 舉個例子,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和第19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自行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來規範兒童福利機構的設立和運作。例如,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就是臺中縣政府制定的自治條例,用於規定拆遷建築物的補償標準。而根據該自治條例第11條的規定,自行拆遷建築物的所有人可以獲得相應的拆遷救濟金和獎勵金。 因此,兒童福利法第22條規定了縣(市)主管機關創辦或獎勵兒童福利機構的責任,並且與地方制度法中的相關條文相互配合,確保了這些機構的合法性和運作的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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