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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機構: 一、托兒所。 二、兒童樂園。 三、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四、兒童康樂中心。 五、兒童心理及其家庭諮詢中心。 六、兒童醫院。 七、兒童圖書館。 八、其他兒童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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