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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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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機構: 一、托兒所。 二、兒童樂園。 三、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四、兒童康樂中心。 五、兒童心理及其家庭諮詢中心。 六、兒童醫院。 七、兒童圖書館。 八、其他兒童福利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22條的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各種兒童福利機構,包括托兒所、兒童樂園、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兒童康樂中心、兒童心理及其家庭諮詢中心、兒童醫院、兒童圖書館以及其他兒童福利機構等等。 這些機構的設立與運作需要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例如對兒童福利服務的提供範圍、資源配置、設施標準等方面的規定。此外,地方制度法第14條至第25條也規定了地方自治團體的職權和自治法規的制定程序。 舉個例子,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和第19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自行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來規範兒童福利機構的設立和運作。例如,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就是臺中縣政府制定的自治條例,用於規定拆遷建築物的補償標準。而根據該自治條例第11條的規定,自行拆遷建築物的所有人可以獲得相應的拆遷救濟金和獎勵金。 因此,兒童福利法第22條規定了縣(市)主管機關創辦或獎勵兒童福利機構的責任,並且與地方制度法中的相關條文相互配合,確保了這些機構的合法性和運作的規範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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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第 22 條規定:「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機構: 一、托兒所。 二、兒童樂園。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