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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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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收容不適於家庭養護或寄養之無依兒童,及身心有重大缺陷不適宜於家庭撫養之兒童,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機構: 一、育幼院。 二、兒童緊急庇護所。 三、智能障礙兒童教養院。 四、傷殘兒童重建院。 五、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 六、兒童心理衛生中心。 七、其他兒童教養處所。 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應專設收容教養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23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自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各種兒童福利機構,以收容那些不適於家庭養護或寄養的無依兒童,以及身心有重大缺陷不適宜於家庭撫養的兒童。這些兒童福利機構可以包括育幼院、兒童緊急庇護所、智能障礙兒童教養院、傷殘兒童重建院、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兒童心理衛生中心,以及其他兒童教養處所。此外,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的婦女和嬰兒,也應專設收容教養機構。 根據台灣立法院網站的資料,兒童福利法第23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兒童在特殊情形下能夠得到適當的照料和保護。這些兒童福利機構的設立是為了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給予那些無法在家庭中得到適當照護的兒童一個健康、穩定和全面發展的機會。 例如,育幼院是提供預防虐待、孩童保護和家庭關懷之機構;兒童緊急庇護所則是專為有危險或急迫需求的兒童提供臨時庇護和保護;智能障礙兒童教養院則是針對智力障礙兒童提供專業的教育和養護;傷殘兒童重建院則是提供給身心障礙兒童復健和康復的機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則是針對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干預和教育支援;兒童心理衛生中心則是提供心理諮詢和治療服務給兒童和其家庭;其他兒童教養處所可以根據需要提供各種相關的教育和照護服務。 因此,兒童福利法第23條的目的是保障那些需要額外關愛和照料的兒童的權益,並提供各種兒童福利機構,以確保他們在健康、安全和適當的環境中成長和發展。

  • 主管機關名詞
  • 收容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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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第 23 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收容不適於家庭養護或寄養之無依兒童,及身心有重大缺陷不適宜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