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各兒童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待遇、福利等另訂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由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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