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各兒童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待遇、福利等另訂定之。 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由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兒童福利法第24條規定了兒童福利機構的業務運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兒童福利機構的業務應該由專業人員來負責,而專業人員的待遇、福利等則另外制定。 兒童福利機構的設置標準和設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同制定。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制定標準和辦法後,還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例如,中華民國社會福利法制定標準及相關原則,內容中提到了兒童福利機構的設置標準和設立辦法。在對於專業人員的要求方面,內容提到機構應配備專職社工、心理師等專業人員來提供相關服務。而在待遇和福利方面,則沒有具體規定,應由機構自行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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