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福利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並於許可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私人或團體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兒童福利機構,而不對外接受捐助者,得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前項兒童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助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助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兒童福利機構;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令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