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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自「傷」:指重傷。(輕傷👉X)
yiruuu4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囑託「重傷害」行為,得適用 學說王皇玉: 1.從規範目的以觀,傷害都處罰了,何況是更為重大的重傷,基於舉輕以明重。 2.第一項「傷害」應做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包含重傷。
hyur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注意跟278條的彼此適用關係。是否構成重傷之加重結果,關係到適用法條。
siriss074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修法前:重傷致死=故意+過失 修法後:承諾輕傷,為超法令阻卻事由,使行為不具有故意加重結果 #如成立會產生新處罰型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