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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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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82 條規範加工自傷罪:親手受囑託傷害致死處 6 月至 5 年,教唆幫助自傷致死處 5 年以下,同意不阻卻違法。

Q · 對方同意被我傷害,我真的動手出事會怎樣?

致死面對 6 個月至 5 年有期徒刑,同意不免責

依刑法第 282 條,受他人囑託或承諾而親手傷害致死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致死,處 5 年以下;致重傷處 2 年以下。被害人的同意或請求不能阻卻違法,但可作為量刑減輕的考量。本罪為非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的是一個讓人不舒服但必須面對的問題:當一個人「同意」被傷害,甚至「請求」被傷害時,動手的人有罪嗎?答案是有,而且比你想的嚴重。有人拜託你幫他斷一隻手換保險金,你幫他打斷了,他失血過多死亡,你面對六個月到五年的有期徒刑。有人因為憂鬱症拜託你教他怎麼割腕「才會成功」,你教了,他死了,你面對五年以下。法律的態度很明確:個人對自己身體的處分權有邊界,一旦涉及第三人動手或協助,第三人的行為就進入刑法管轄範圍。108年修法把這條拆成兩項,區分「你親手傷害他」(第一項,較重)和「他自己動手但你教唆或幫助」(第二項,較輕)。這個區分很重要:前者你是行為人,後者你是幫兇,惡性不同。這條最常被誤解的地方是:很多人以為「他都同意了我有什麼責任」,法律的答案是「同意不等於免責」。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82 條為加工自傷罪,規範第三人介入他人身體傷害情境的刑事責任:第一項處罰受囑託或承諾而親手傷害致死或重傷的行為,第二項處罰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致死或重傷。本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檢察官主動偵辦。民國 108 年修法將原合一條文拆分兩項以區分行為惡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安樂死在台灣到底合不合法?

完全不合法。不論是病人請求、家屬同意、或醫師專業判斷都不能阻卻違法。醫師動手幫病人結束生命,最輕適用刑法第 282 條第一項致死(6 個月到 5 年),重則可能構成殺人罪。病人權益法有『病人自主權利法』允許預立醫療決定拒絕維生治療(消極不作為),但主動結束生命仍然違法。實務內行人提示:『拒絕治療而死亡』和『主動結束生命』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前者合法後者違法,界線在於有沒有『第三人動手』。

Q2我只是在網路上回答網友問題,怎麼會變教唆自傷?

關鍵在於你的回答內容和對方後續行為的因果關係。如果你提供的是具體可操作的自傷方法,對方照做出事,實務上有可能被認定為第二項的教唆或幫助自傷。108 年修法後這類網路行為的刑事風險明顯上升。實務內行人提示:遇到情緒困擾或自傷傾向的網友,最安全的回應是提供自殺防治專線(1925)和專業資源,不要回答任何『怎麼做』的問題,這是自保也是幫人。

Q3BDSM 有簽安全協議書,真的出事會怎樣?

協議書在刑法上幾乎沒有免責效果。如果在 BDSM 過程中一方受重傷或死亡,本條第一項直接適用,行為人面對 6 個月到 5 年刑度。同意書在民事上可能影響賠償金額,但阻擋不了刑事追訴。實務內行人提示:這是整個 BDSM 社群最被低估的法律風險,所謂的『社群共識』『安全詞』在法庭上沒有法律效力,行為人仍須承擔刑事責任。

Q4刑法 282 條是什麼?

加工自傷罪,規範第三人介入他人身體傷害的兩種態樣:親手傷害(第一項)與教唆幫助(第二項)。民國 108 年修法拆兩項以區分惡性。

Q5受囑託傷害和教唆自傷差在哪?

親手動手 vs 鼓動他人動手。前者第一項致死 6 月-5 年較重,後者第二項致死 5 年以下較輕。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Q6什麼叫『同意不阻卻違法』?

刑法承認個人處分自身身體的權利有邊界,被害人的同意原則上不能讓行為人免責,僅在合法醫療等狹窄範圍例外。

Q7本罪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即使家屬不告,檢察官也應主動偵辦。

Q8被指控加工自傷怎麼辦?

立即諮詢刑事律師、保留對方主動請求證據、釐清是親手還是教唆、避免以『他要求的』為唯一辯詞。

Q9本罪刑度區間多大?

第一項致死 6 月-5 年、致重傷 3 年以下;第二項致死 5 年以下、致重傷 2 年以下。區間差距明顯。

Q10刑事辯護費用大約多少?

刑事辯護一審 15-30 萬起跳,重大案件 50 萬以上;公設辯護人免費但品質參差。

Q11怎麼證明對方是主動請求?

通訊軟體訊息截圖、錄音、錄影、書信、第三人證詞。雖不能免責但是量刑減輕的關鍵。

Q12本條 vs 刑法 271 殺人罪差在哪?

本條第一項致死是受囑託承諾的『傷害致死』,殺人罪是直接以致死為目的的故意殺人。意圖與行為內容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行為態樣親手傷害(受囑託或承諾)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
致死刑度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刑度3 年以下有期徒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證重點第三人有無親手實施傷害行為第三人與被害人自傷行為的因果關係
追訴時效(致死)20 年20 年

first_paragraph

行為態樣
親手傷害(受囑託或承諾)
致死刑度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刑度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證重點
第三人有無親手實施傷害行為
追訴時效(致死)
20 年

second_paragraph

行為態樣
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
致死刑度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刑度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證重點
第三人與被害人自傷行為的因果關係
追訴時效(致死)
20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02 条(同意殺人・嘱託殺人)+ 第 204 条(傷害)+ 第 205 条(傷害致死)— 日本無專門加工自傷條,採傷害罪通則處理
韓國형법 제252조(촉탁・승낙에 의한 살인)+ 제257조(상해)+ 제259조(상해치사)— 同採分立規範模式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34 條(故意傷害罪)— 同意不阻卻違法,致人死亡處 10 年以上
德國StGB § 228(Einwilligung in Körperverletzung — 違反善良風俗的同意傷害仍處罰)+ § 216(Tötung auf Verlangen — 受囑託殺人)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13(暴力致殘)— 法國採絕對否定立場,同意不阻卻違法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11(consent)+ § 210.5(causing or aiding suicide)— 同意僅在無嚴重身體傷害時阻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0510 修正)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身體健康法益主體之個人處分自己身體健康之自傷行為,不構成犯罪。然慮及善良風俗,原條文就「受被害人囑託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得被害人承諾傷害致死或致重傷」、「教唆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及「幫助他人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四種態樣均有處罰之規定。原條文就上開四種態樣之法定刑均相同,惟其行為態樣之惡性並不相同,前二者係被告從事傷害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致重傷或致死,後二者係被害人自行傷害身體,而造成重傷、死亡之結果,法律評價應與後二者不同。爰就其行為態樣區分為二項,第一項為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者,其惡性較重,維持原法定刑,另將惡性較輕之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減其法定刑,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二、有關加重結果致死或至重傷之處罰體例,本法均先規定致死,再規定致重傷,爰配合修正之,以符體例。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0231031 制定)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0510 修正)

一、身體健康法益主體之個人處分自己身體健康之自傷行為,不構成犯罪。然慮及善良風俗,原條文就「受被害人囑託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得被害人承諾傷害致死或致重傷」、「教唆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及「幫助他人傷害致死或致重傷」四種態樣均有處罰之規定。原條文就上開四種態樣之法定刑均相同,惟其行為態樣之惡性並不相同,前二者係被告從事傷害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致重傷或致死,後二者係被害人自行傷害身體,而造成重傷、死亡之結果,法律評價應與後二者不同。爰就其行為態樣區分為二項,第一項為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者,其惡性較重,維持原法定刑,另將惡性較輕之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減其法定刑,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二、有關加重結果致死或至重傷之處罰體例,本法均先規定致死,再規定致重傷,爰配合修正之,以符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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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