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2 條
- 1.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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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82 條規範加工自傷罪:親手受囑託傷害致死處 6 月至 5 年,教唆幫助自傷致死處 5 年以下,同意不阻卻違法。
Q · 對方同意被我傷害,我真的動手出事會怎樣?
依刑法第 282 條,受他人囑託或承諾而親手傷害致死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致死,處 5 年以下;致重傷處 2 年以下。被害人的同意或請求不能阻卻違法,但可作為量刑減輕的考量。本罪為非告訴乃論。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的是一個讓人不舒服但必須面對的問題:當一個人「同意」被傷害,甚至「請求」被傷害時,動手的人有罪嗎?答案是有,而且比你想的嚴重。有人拜託你幫他斷一隻手換保險金,你幫他打斷了,他失血過多死亡,你面對六個月到五年的有期徒刑。有人因為憂鬱症拜託你教他怎麼割腕「才會成功」,你教了,他死了,你面對五年以下。法律的態度很明確:個人對自己身體的處分權有邊界,一旦涉及第三人動手或協助,第三人的行為就進入刑法管轄範圍。108年修法把這條拆成兩項,區分「你親手傷害他」(第一項,較重)和「他自己動手但你教唆或幫助」(第二項,較輕)。這個區分很重要:前者你是行為人,後者你是幫兇,惡性不同。這條最常被誤解的地方是:很多人以為「他都同意了我有什麼責任」,法律的答案是「同意不等於免責」。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82 條為加工自傷罪,規範第三人介入他人身體傷害情境的刑事責任:第一項處罰受囑託或承諾而親手傷害致死或重傷的行為,第二項處罰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致死或重傷。本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檢察官主動偵辦。民國 108 年修法將原合一條文拆分兩項以區分行為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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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82 條是什麼?▾
規範加工自傷罪,分親手傷害(第一項)和教唆幫助自傷(第二項)兩種態樣。
Q2對方同意被我傷害我有罪嗎?▾
有。同意只在合法醫療等極有限範圍能阻卻違法,一般同意傷害不免責。
Q3安樂死在台灣合法嗎?▾
完全不合法。本條第一項直接適用,最輕 6 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Q4教唆網友自傷會怎樣?▾
適用第二項,致死處 5 年以下、致重傷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Q5BDSM 簽同意書有用嗎?▾
幾乎無免責效果,出事仍適用本條第一項。
Q6加工自傷 vs 加工自殺差在哪?▾
結果不同:自傷致死(282)對自殺結果(275),刑度與條文不同。
Q7108 年修法改了什麼?▾
拆兩項:親手傷害(重)與教唆幫助(輕),原合一處罰結構分流。
Q8本罪追訴期多久?▾
致死 20 年、第二項致重傷 10 年(刑法第 8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行為態樣 | 親手傷害(受囑託或承諾) | 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 |
| 致死刑度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重傷刑度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舉證重點 | 第三人有無親手實施傷害行為 | 第三人與被害人自傷行為的因果關係 |
| 追訴時效(致死) | 20 年 | 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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