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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3 條

  1. 1.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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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93 條規範陌生人間的遺棄無自救力者罪,介入救助後棄置不顧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Q · 路邊倒地的醉漢我把他拖到角落就走,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293 條,對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陌生人,一旦介入救助(搬動、帶離現場、口頭承諾照顧)就形成新的支配關係,再棄置不顧致其陷於更危險境地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若被害人因而死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不是「有沒有救」,是「動手後有沒有丟下」。

白話解讀

這條是刑法裡最容易被誤解的條文之一。它處罰「遺棄無自救力的人」,但關鍵字是「無自救力」:這個人必須是自己沒有能力維持生存的狀態(嬰兒、重病者、失智長輩、昏迷的人)。你把一個健康成年人丟在路邊不管,不構成這條。你把一個剛出車禍昏迷的陌生人抬到角落自己離開,這條就直接對準你。跟下一條 294 條最大的差別是:這條針對的是「沒有法定或契約扶養義務」的陌生人,所以刑度比較輕(六月以下)。你對陌生人原本沒有救助義務,但一旦你的行為讓對方陷入更危險的處境,法律就認為你越過了一條線。很多人以為「沒義務救人就完全沒責任」,這是一半的真相。真相的另一半是「你不能主動讓情況變更糟」。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3 條規範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罪,係指對沒有法定或契約扶養義務的陌生人,行為人介入後形成支配關係,再棄置不顧致其陷於更危險境地者,應負刑事責任。本罪刑度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致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不同,本條對象限於陌生人,刑度較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93 條是什麼?

規範陌生人間的遺棄無自救力者罪,介入救助後棄置不顧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Q2什麼是「無自救力」?

指被害人因生理或外在原因無法自行維持生存的狀態,如嬰兒、重病者、失智長輩、昏迷或醉到沒有意識的人。

Q3路邊倒地的人我不幫會犯罪嗎?

不幫不犯罪,台灣沒有強制救助法。但只要你介入(搬動、帶離),再棄置就觸法。

Q4刑法 293 跟 294 差在哪?

293 對陌生人(六月以下),294 對有法定或契約扶養義務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刑度差約十倍。

Q5遺棄無自救力者致死要關幾年?

結果加重犯,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6把醉客放在他家門口算遺棄嗎?

要看他是否無自救力、家門口環境是否安全、是否有家人接應,三條件全成立才可能不構成。

Q7遺棄罪追訴期多久?

基本犯 5 年,致死 20 年,致重傷 10 年,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Q8計程車司機遇到乘客昏迷怎麼辦才不會觸法?

原地打 119 + 通報警察 + 等救護人員交接 + 留下行車紀錄器影像,全程不要單獨搬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第217条(単純遺棄罪)
🇰🇷 韓國형법 제271조 제1항(유기죄)
🇨🇳 中國刑法 第261条(遗弃罪,限家庭成員間,與台 294 較近)
🇩🇪 德國StGB § 221(Aussetz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3-3(Délaissement d'une personne hors d'état de se protéger)
🇺🇸 美國無直接對應(普通法無一般救助義務原則 No Duty to Rescue),部分州依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324 對「自願救助後棄置」科以侵權責任,刑事責任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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