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293 條規範陌生人間的遺棄無自救力者罪,介入救助後棄置不顧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Q · 路邊倒地的醉漢我把他拖到角落就走,會犯什麼罪?
刑法 293 條,介入後丟下就成立
依刑法第 293 條,對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陌生人,一旦介入救助(搬動、帶離現場、口頭承諾照顧)就形成新的支配關係,再棄置不顧致其陷於更危險境地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若被害人因而死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不是「有沒有救」,是「動手後有沒有丟下」。
這條是刑法裡最容易被誤解的條文之一。它處罰「遺棄無自救力的人」,但關鍵字是「無自救力」:這個人必須是自己沒有能力維持生存的狀態(嬰兒、重病者、失智長輩、昏迷的人)。你把一個健康成年人丟在路邊不管,不構成這條。你把一個剛出車禍昏迷的陌生人抬到角落自己離開,這條就直接對準你。跟下一條 294 條最大的差別是:這條針對的是「沒有法定或契約扶養義務」的陌生人,所以刑度比較輕(六月以下)。你對陌生人原本沒有救助義務,但一旦你的行為讓對方陷入更危險的處境,法律就認為你越過了一條線。很多人以為「沒義務救人就完全沒責任」,這是一半的真相。真相的另一半是「你不能主動讓情況變更糟」。
刑法第 293 條規範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罪,係指對沒有法定或契約扶養義務的陌生人,行為人介入後形成支配關係,再棄置不顧致其陷於更危險境地者,應負刑事責任。本罪刑度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致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不同,本條對象限於陌生人,刑度較輕。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幫本身不構成犯罪,台灣沒有強制救助的法律。但如果你選擇介入(扶起、搬動、帶離),就進入責任範圍了。關鍵判斷點是你有沒有改變對方的處境。內行人提示:最安全的做法是原地打 119 等救護車,既不會被認定為袖手旁觀不道德,也不會因為介入後放棄而觸法。報案紀錄是你的保護傘。
要看兩個關鍵:他是否無自救力以及他家門口是否安全。如果他只是喝醉但能被叫醒、環境安全、有人可以照顧他,通常不構成遺棄。但如果他醉到沒有反應、一個人住、天氣惡劣,就可能踩線。內行人提示:最保險的做法是確認有家人來接、或送進家門並通知家人,留下交接紀錄(LINE 訊息、通話紀錄)可以成為日後的防禦證據。
293 條是針對沒有法定或契約扶養義務的陌生人(六月以下徒刑),294 條是針對有義務的對象如父母對子女、醫護對病人、看護對受照顧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刑度差約十倍。內行人提示:辯護策略上若能將案件定性為 293 而非 294,刑度差距很大,常見爭點是「有沒有契約關係」或「事實上監護是否成立」。
規範陌生人間的遺棄無自救力者罪,是反直覺的道德警戒線:法律不要求你救人,但禁止你介入後棄置。
因生理、年齡或外在原因無法自行維持生存的狀態,如嬰兒、重病者、失智長輩、昏迷或重度醉酒無意識的人。
你之前的行為使他人陷入危險(如搬動、帶離),法律即賦予你避免該危險實現的義務。本條核心責任根據。
個人生命、身體安全。屬抽象危險犯,行為人棄置時不需實際造成傷亡即成立基本犯。
原地撥打 119 + 留在現場等候 + 不單獨搬動 + 完成交接才離開。電話紀錄是日後免責關鍵。
立即打 119 + 通報警察 + 留在現場 + 留下行車紀錄器影像,全程不要單獨搬離乘客到他處。
保留監視器畫面、就醫紀錄、現場照片,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告(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也可主動偵辦),追訴期 20 年。
監視器(拍到搬動與離開)、目擊證人(佐證棄置時間地點)、對話紀錄(顯示認識被害人為無自救力者)、行為人事後逃避表現。
293 對陌生人(六月以下),294 對有法定或契約扶養義務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刑度差約十倍。律師策略首要爭點之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