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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 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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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94 條規範違背義務遺棄罪,對無自救力者負扶助義務而消極不作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我沒打算拋棄家人,只是太忙沒照顧,會構成遺棄罪嗎?

依刑法第 294 條,只要你是法令或契約上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無自救力者的人(父母對失能子女、子女對失智父母、看護對受照顧者、幼兒園對學童),「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本身就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沒主動拋棄、只是消極不作為也成立,這是整部刑法少數的不作為犯典型。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刑法裡最沉重的一條之一,因為它鎖定的是「本來就該照顧某人的你」。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失智長輩、醫院對住院病患、看護對受照顧者、幼兒園對孩童,這些關係一旦成立,法律就在你身上綁了一條看不見的繩子:你必須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遺棄」不只是把人丟掉,「不作為」本身就可以構成。你沒打算拋棄媽媽,但你連續一個月沒去看她、沒送飯、沒換尿布,她在家裡餓到脫水,這就是遺棄。刑度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已經沒有罰金的選項了。如果對方因此死亡,最重可以到無期徒刑。這條的殺傷力不在於它有多嚴厲,而在於它把「沒做」變成犯罪,這是整部刑法裡少數的不作為犯典型。很多家屬直到警察上門才知道自己踩線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4 條為違背義務遺棄罪,規範對無自救力者負有法令或契約上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扶助、養育或保護的刑事責任,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就致死、致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另設規定,為台灣刑法不作為犯之典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違背義務遺棄罪是什麼?

對無自救力人負法令或契約扶助義務者,消極不作為也構成犯罪,是不作為犯典型。

Q2什麼叫「無自救力之人」?

失能、失智、幼童、重病、受傷昏迷等無法獨立維持生存的人,認定看具體狀態而非年齡或身分。

Q3刑法 294 vs 293 差在哪?

293 對「無扶助義務」遺棄者,刑度六月以下;294 對「有扶助義務」者,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Q4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扶助義務人?

看法令(民法 1114、1115 親屬扶養)或契約(看護契約、托育契約、醫療契約),且對方處於無自救力狀態。

Q5把家人送養護中心算遺棄嗎?

不算。送到合格機構是履行扶助義務的方式之一,反而是預防觸法的最佳路徑。

Q6照顧不來想喘息怎麼辦?

向各地長照管理中心申請喘息服務,申請紀錄本身就是盡扶助義務的證據。

Q7致人於死刑度多重?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Q8兄弟姐妹有好幾個,責任會分攤嗎?

不會。每一個有扶養能力的人都要負責,檢察官可同時追究全部消極不作為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law_293criminal_law_294criminal_law_295
義務基礎無法令或契約義務法令或契約義務(民法扶養、看護契約等)法令義務(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保護對象無自救力之人無自救力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自救力)
刑度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94 條之刑加重二分之一
致死加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於 294 加重刑度之上再加二分之一
免罰事由刑法 294-1 條(家暴/性侵/長期未盡扶養)刑法 294-1 條同等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18 条(保護責任者遺棄等)
🇰🇷 韓國형법 제271조(유기, 존속유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61 條(遺棄罪)
🇩🇪 德國StGB § 221(Aussetz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3-3(délaissement d'une personne hors d'état de se protéger)
🇺🇸 美國各州刑法分別規定,例:N.Y. Penal Law § 260.05(abandonment of a child)、Cal. Penal Code § 270(duty to provid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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