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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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r801107
11 days ago
司法類科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的修改必須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委員的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的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數的一半即可通過。此條款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依據此法條,憲法的修改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 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至少有四分之一的立法委員共同提議修憲。
2. 四分之三出席委員的出席:修憲提議需得到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出席。
3.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的決議:出席的立法委員中,至少有四分之三同意修憲提議。
4. 公告半年:修憲提議公告後需要等待半年。
5.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憲提議需要由自由地區的選舉人進行投票複決。
6. 獲得有效同意票過半數:修憲提議需獲得選舉人總數一半以上的有效同意票。
7. 通過:修憲提議成功通過。
舉例來說,如果立法院立法委員共計400人,至少有100人提議修憲,然後至少有300人出席,最後至少有225人同意修憲提議,提議修憲的法案需要公告半年後,在選舉中獲得選舉人總數一半以上的有效同意票,才可以通過。









b00a01422
22 days ago
🌟實務上,依法定扶養順序而定
🌟判例曾有認為,若負有義務之人未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該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本罪。
🌟後有實務對上述判例限縮:
認為實際上照顧之人,苟非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其照顧既非出於義務,自可隨時停止,致無自救力者頓失必要之依恃,其生存難謂無危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縱使無過失肇事,亦有救護義務









ji3g4cl3xm4g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實務上,法定扶養順序看民法1115









becky50292
6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遺棄罪為危險犯,行為人之行為無須造成實害結果,僅須對於所保護的法益造成危險,即屬既遂。實務不同見解:
(1)具體危險犯:
行為必須對於保護之法益造成危險,方屬既遂,是否有危險必須依個案具體判斷。
(2)抽象危險犯:
行為人一完成遺棄行為,即符合本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要求,該行為即擬制成對於法益造成危險,成立既遂犯。









candice0715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補充】純正不作為犯:法律上規定有作為義務,而單純違反此義務。ex.有義務(消極棄置)之遺棄罪(刑法294條)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身分犯)而1️⃣遺棄(作為)之,或2️⃣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不作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許澤天師:生命法益
🥣實務:扶養請求權為保護之法益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行為續生型加重結果犯
*
遺棄vs殺人
遺棄:僅要求危險故意(危險犯)
殺人:具有實害故意(實害犯)

riley120
2 years ago
104台上2837 (109司律一試第2題)
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於他們的義務,當然可以隨時停止,那麼這個無自救能力的人,就會頓時失去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遺棄之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又上面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

tgg0111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遺棄vs殺人
遺棄:僅要求危險故意(危險犯)
殺人:具有實害故意(實害犯)

takesipon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本罪保護之法益為生命!而非扶養請求權!現行實務將扶養請求權當作保護之法益,不當的將本罪之性質跳脫出保護生命的危險犯意義。
二、有爭議點為本罪為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但實際上爭論之實益以緩和許多,因文獻上主張抽象危險犯者,亦多強調遺棄行為必須使無自救能力之人的生命處於較原來更高危險之狀態。
參考:許澤天教授,刑分(下),第二章,第一節,四、五









chun102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若扶養客體為嬰幼兒,實務上多採抽象危險犯之認定
若扶養客體為年長者,實務上多採具體危險犯之認定

mqqq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04台上2837
將民法上負扶養義務之無自救力之人轉手警所、醫院等場所,不得已行為人之單方意思,將其應負有之義務轉手與各該機關接手。

mqqq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98台上6346
除契約特別訂定外,親屬間之扶養義務,以民法第1115條為衡。對於無自救力之親屬不為必要協助或保護,是否成立本罪,應先查明有無扶養順序較先之人,以及該人有無扶養資力,不能僅以同居與否,執為應否負扶養義務之標準

ryan1130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消極行為且有扶養義務。
*雖前順位不盡義務,然後順位或他人履行義務,前順位仍不構成本罪。

aloh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乃「行為續生型」的加重結果犯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後段:純正不作為









hyunnnn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為:不作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