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 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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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94 條規範違背義務遺棄罪,對無自救力者負扶助義務而消極不作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我沒打算拋棄家人,只是太忙沒照顧,會構成遺棄罪嗎?
依刑法第 294 條,只要你是法令或契約上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無自救力者的人(父母對失能子女、子女對失智父母、看護對受照顧者、幼兒園對學童),「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本身就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沒主動拋棄、只是消極不作為也成立,這是整部刑法少數的不作為犯典型。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最重無期徒刑。
白話解讀
這條是台灣刑法裡最沉重的一條之一,因為它鎖定的是「本來就該照顧某人的你」。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失智長輩、醫院對住院病患、看護對受照顧者、幼兒園對孩童,這些關係一旦成立,法律就在你身上綁了一條看不見的繩子:你必須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遺棄」不只是把人丟掉,「不作為」本身就可以構成。你沒打算拋棄媽媽,但你連續一個月沒去看她、沒送飯、沒換尿布,她在家裡餓到脫水,這就是遺棄。刑度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已經沒有罰金的選項了。如果對方因此死亡,最重可以到無期徒刑。這條的殺傷力不在於它有多嚴厲,而在於它把「沒做」變成犯罪,這是整部刑法裡少數的不作為犯典型。很多家屬直到警察上門才知道自己踩線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94 條為違背義務遺棄罪,規範對無自救力者負有法令或契約上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扶助、養育或保護的刑事責任,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就致死、致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另設規定,為台灣刑法不作為犯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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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違背義務遺棄罪是什麼?▾
對無自救力人負法令或契約扶助義務者,消極不作為也構成犯罪,是不作為犯典型。
Q2什麼叫「無自救力之人」?▾
失能、失智、幼童、重病、受傷昏迷等無法獨立維持生存的人,認定看具體狀態而非年齡或身分。
Q3刑法 294 vs 293 差在哪?▾
293 對「無扶助義務」遺棄者,刑度六月以下;294 對「有扶助義務」者,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Q4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扶助義務人?▾
看法令(民法 1114、1115 親屬扶養)或契約(看護契約、托育契約、醫療契約),且對方處於無自救力狀態。
Q5把家人送養護中心算遺棄嗎?▾
不算。送到合格機構是履行扶助義務的方式之一,反而是預防觸法的最佳路徑。
Q6照顧不來想喘息怎麼辦?▾
向各地長照管理中心申請喘息服務,申請紀錄本身就是盡扶助義務的證據。
Q7致人於死刑度多重?▾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Q8兄弟姐妹有好幾個,責任會分攤嗎?▾
不會。每一個有扶養能力的人都要負責,檢察官可同時追究全部消極不作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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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riminal_law_293 | criminal_law_294 | criminal_law_295 |
|---|---|---|---|
| 義務基礎 | 無法令或契約義務 | 法令或契約義務(民法扶養、看護契約等) | 法令義務(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
| 保護對象 | 無自救力之人 | 無自救力之人 | 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自救力) |
| 刑度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94 條之刑加重二分之一 |
| 致死加重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於 294 加重刑度之上再加二分之一 |
| 免罰事由 | 無 | 刑法 294-1 條(家暴/性侵/長期未盡扶養) | 刑法 294-1 條同等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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