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從事不正當或危險之工作。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30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從事不正當或危險之工作。這表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應該阻止兒童從事不正當或危險的工作。這保護了兒童的權益,使他們不會被迫從事對他們來說不適當或危險的工作。 例如,在農業工作中,嚴禁將幼小的兒童派往危險的環境,以確保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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