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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十四款之行為者,或有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行為而情節重大者,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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