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對養子女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十四款之行為者,或有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行為而情節重大者,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29條,如果養父母對養子女有第2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以及第7款至第14款之行為,或者有第3款和第6款之行為且情節重大,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法第29條,此法條規定了可以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的情況。例如,如果養父母有虐待、遺棄、浪費財產、養子女生死不明等情節,或者有其他重大事由,有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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