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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養兒童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人死亡者,法院應命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為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其於兒童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 養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兒童之權利義務或養父母均死亡時,法院得依兒童、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定監護人及指定監護之方法,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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