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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0588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考量當事人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因裁定確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戶政機關恐難據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事涉當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資料,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理收養登記

主旨

有關陳○○女士申請蔡○○女士收養登記,該收養生效日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12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1050088901 號函。

二、按 74 年 6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1079 條第 4 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未一併規定收養之生效時點,實務上係以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時為準(本部 74 年 12 月 3 日(74)法律字第 14669 號函、司法院 75 年 6 月 28 日(75)院台廳一字第04252 號函參照)。本件依來函所述及案附資料觀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受理旨案當事人聲請之 82 年度養字第 22 號認可收養事件,業於 82 年 1 月 20 日裁定,案件經裁定確定後即發給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茲因案卷已過保存年限銷燬而無從補發。考量旨案當事人之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查 82 年 2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福利法第 28 條規定於旨案不適用),因裁定確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惟若僅有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而無其他佐證資料,則該裁定究於何時送達?有無抗告?戶政機關恐難據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揆諸本件事涉當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之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資料(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理收養登記。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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