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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兒童福利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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