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兒童福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置兒童局;在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置兒童福利專責單位。 司法、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涉及前項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
兒童福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置兒童局;在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置兒童福利專責單位。 司法、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涉及前項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