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置兒童局;在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置兒童福利專責單位。 司法、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涉及前項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6條,兒童福利的主管機關根據地區不同,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此外,在中央應設置兒童局,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置兒童福利專責單位。當司法、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涉及兒童福利的業務時,應全力配合兒童福利主管機關。 其中,兒童福利法第6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兒童福利工作的順利進行,明確了主管機關的設置和責任分工。根據這一條規定,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由內政部負責,在直轄市和縣(市)由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負責。這樣的組織架構有助於協調和統籌各地區的兒童福利工作。 此外,根據兒童福利法第6條,中央應設置兒童局,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設置兒童福利專責單位。這些機構的設置旨在提供專門的兒童福利服務和相應的政策制定和執行機制。 最後,兒童福利法第6條還強調了司法、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在兒童福利業務中的協作重要性,要求這些相關單位全力配合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的工作。這有助於建立跨部門的合作機制,提高兒童福利服務的效能。 以上解釋參考了《兒童福利法》第6條的法律條文以及與兒童福利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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