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畫事項。 六、特殊兒童輔導及身心障礙兒童重建之規劃事項。 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八、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有關兒童福利法令之宣導及推廣事項。 十一、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十二、兒童保護之規劃事項。 十三、兒童福利機構之籌辦事項。 十四、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以下事項: 1. 制定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的研擬事項。 2. 監督和指導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事項。 3. 進行兒童福利工作的研究和實驗事項。 4. 負責策劃兒童福利事業的獎勵、補助和評估工作。 5. 負責制定兒童心理衛生和犯罪預防計劃事項。 6. 規劃特殊兒童輔導和身心障礙兒童重建工作。 7. 規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的培訓事項。 8. 審核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的事項。 9. 聯繫和合作國際兒童福利業務的事項。 10. 宣導和推廣相關兒童福利法規的事項。 11. 負責兒童母語和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12. 規劃兒童保護事項。 13.籌辦兒童福利機構的事項。 14. 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策劃、委辦和督導事項。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7條的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在兒童福利相關事務中擁有指導、研究、規劃和評估等職責。他們的工作範疇包括政策研究、行動研究、專業培訓、機構管理、國際合作和宣導推廣等。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研擬兒童福利相關法律法規,並指導地方機關在執行兒童福利行政工作時的相關事項,同時也負責審核兒童福利機構的設置標準,以確保兒童福利機構的品質和安全。這些都是中央主管機關在兒童福利領域中的具體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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