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機構之籌辦事項。 二、兒童及其父母福利服務之策劃、推行事項。 三、兒童心理衛生之推行事項。 四、特殊兒童輔導與身心障礙兒童重建之計畫及實施事項。 五、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兒童保護之執行事項。 七、有關寄養家庭標準之訂定、審查及其有關之監督、輔導等事項。 八、有關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九、兒童社會服務個案集中管理事項。 十、兒童狀況之調查、統計、分析及其指導事項。 十一、勸導並協助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事項。 十二、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之訂定事項。 十三、兒童福利機構之檢查及監督事項。 十四、其他之兒童福利事項。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9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的事項包括: 1. 兒童福利機構的籌辦事項。 例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負責協助建立新的兒童福利機構,並確保其運作符合相關法規。 2. 兒童及其父母福利服務的策劃、推行事項。 例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制定策略和推動相應的計畫,以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福利方面的服務和支援。 3. 兒童心理衛生的推行事項。 例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推動和執行有關兒童心理衛生方面的相關計畫和活動,以保障兒童的心理健康。 4. 特殊兒童輔導與身心障礙兒童重建的計畫及實施事項。 例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負責制定和實施特殊兒童輔導和身心障礙兒童重建方面的相關計畫,以提供他們所需的相應支援。 以上僅為幾個兒童福利法第9條所涵蓋的範例,詳細的內容和相關的案例可以透過兒童福利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與裁判書來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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