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福利,應設兒童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福利法第10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和推動兒童福利方面的責任。為了履行這些責任,主管機關應該設立兒童福利促進委員會。兒童福利促進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表示各級主管機關都需要建立兒童福利促進委員會,並制定相應的組織規程來推動兒童福利的各項工作。 參考資料:兒童福利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