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1條,政府有責任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並且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兒童福利專業人員的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這條法條主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和角色,以培養和提供兒童福利專業人員。具體執行細節可能需參考該法條相關的法規細則或是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具體範例或相關法律資料確切和兒童福利法第11條有關的情況,目前的資料不提供足夠的上下文,無法明確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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