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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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了通報無依兒童及少年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果情況緊急,則可以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進行通報,但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送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第二項,任何人若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可以按照第一項的程序和要求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意味著不僅是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的人員,其他人也有通報的權利和責任。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台灣兒童福利聯盟所提供的兒童權益通報系統。這是一個供任何人通報兒童權益問題的平台,包括無依兒童及少年的情況。通報人可以填寫通報表並透過網路傳送給當地的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在收到通報後,有責任進一步處理和保護相關兒童的權益。
- 法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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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