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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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依實際需要,分別為下列處置: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係被遺棄或走失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其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得發布新聞協尋。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安置機構或適當之處所。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醫療院所診察;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四、其他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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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3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通報後,應立即派遣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和調查,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以下處理: 一、對於被遺棄或走失的無依兒童及少年,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助尋找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必要時,可以發布新聞協尋。 二、將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安置機構或適當的地方。 三、將無依兒童及少年送到醫療院所進行醫療檢查,必要時可以與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其中,這些處理方式是根據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所制定的,該辦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無依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並提供必要的援助和設施。警察機關在處理被遺棄或走失的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協助和處理,並與主管機關合作,確保無依兒童及少年的安全與福祉。 參考資料: 1. 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行政院兒童局,2016年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具體作業要點,行政院兒童局,2019年修正,https://web.ncpg.gov.tw/chinese/html/files/具體作業要點.pdf。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協尋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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