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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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4條,警察機關在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有關被遺棄或走失的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有以下的義務和權限: 1. 除了要通報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還應該協尋該兒童及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在必要的情況下,警察機關還可以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以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 2. 當警察機關找到被遺棄或走失的無依兒童及少年的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應該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的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處置。不過,如果情況刻不容緩,也可以使用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通知。 根據此法條,警察機關在處理涉及被遺棄或走失的無依兒童及少年案件時,有責任協助找到適當的安置方式,並尋找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他們也有權利使用各種手段,如拍照、捺印指紋和製作調查筆錄,以收集相關的證據。在找到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警察機關需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但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其他通訊方式進行通知。 參考資料舉例: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2條至第3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1)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協尋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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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