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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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警察機關之通知後,應請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居住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並填具評估表,評估其家庭適任程度。
- 2.前項評估應於二星期內完成,並以書面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調查及評估結果,認定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有照顧能力者,應通知其領回兒童及少年。
- 4.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經評估不適任或經通知仍不領回該兒童及少年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兒童及少年交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安置,並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涉有遺棄罪或其他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5條,這是一項關於兒童及少年被移送至安置措施下的規定。依照第1項,當兒童及少年被警察機關通知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前往兒童及少年父母或監護人的居住地進行訪視,填寫評估表來評估這個家庭是否適合照顧該兒童或少年。接著根據第2項,評估應在兩個星期內完成並以書面形式送到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果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有能力照顧他們,則根據第3項,他們應該通知他們取回兒童或少年。然而,如果父母或監護人根據評估不適合或者收到通知後仍然不將兒童或少年帶回家,根據第4項,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兒童或少年轉交給他們的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一步進行安置,並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和保護法第65條和第97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如果兒童或少年涉及遺棄罪或其他犯罪嫌疑,則應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這些解釋基於對所提到法條的理解,資料中沒有提供具體範例,因此無法引用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第六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遺棄罪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條文
-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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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