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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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日起滿六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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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6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到無依兒童及少年通報後,滿足以下條件時,需要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已經過了六個月卻仍然找不到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若無法得知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則這個期限可以縮短至四個月。 根據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已無法找到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時,需要根據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範例: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到一份無依兒童或少年的通報後,已經過了六個月,但仍然無法找到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這個時候主管機關就需要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的結果,並取得相應的書面證明文件。然後,根據第七條的要求進一步處理該兒童或少年的安置問題。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協尋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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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