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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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 二、為無法出養之兒童及少年,擇定適當之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予以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及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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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應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處置: 一、委託經許可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出養。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合法且經過許可的機構來進行兒童及少年的收養工作,以確保他們能夠有一個適合的家庭環境成長。 二、對於無法出養的兒童及少年,主管機關可以選擇適當的寄養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進行安置,並定期追蹤評估並提供必要的福利服務。這意味著如果兒童及少年無法找到合適的收養家庭,主管機關可以找到適合的寄養家庭或機構來照顧他們,並確保他們獲得必要的福利服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無依兒童無法找到適合的收養家庭,主管機關可以安排他住在一個兒童福利機構中,並提供他定期的追蹤評估和必要的福利服務,以確保他得到適切的照顧和關懷。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出養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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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