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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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發起捐募運動的組織或個人在進行募款行為之前,必須先向相關社會行政機關申報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並經該管社會行政機關和該管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若要舉行向國外的捐募活動,還需呈經行政院核准。若未經核准就進行捐募,相關社會行政機關有權進行取締行為。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正式公告,2000年6月1日生效。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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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