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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准,但向國外舉行捐募時,須呈經行政院核准,未經核准而進行捐募者,該管社會行政機關得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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