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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募運動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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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准,但向國外舉行捐募時,須呈經行政院核准,未經核准而進行捐募者,該管社會行政機關得以取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發起捐募運動的組織或個人在進行募款行為之前,必須先向相關社會行政機關申報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並經該管社會行政機關和該管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若要舉行向國外的捐募活動,還需呈經行政院核准。若未經核准就進行捐募,相關社會行政機關有權進行取締行為。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正式公告,2000年6月1日生效。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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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 3 條規定:「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但向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