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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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募方式,應遵守左列各項: 一、應尊重應募人量力捐認之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並不得以認募人之身分為捐募之比例。 二、不得攔阻交通或利用其他機會強迫捐募。 三、以遊藝或義賣等名義發售募券,應當場或利用其他場所公開競賣,不得派送。 四、關於勸募時所發之臨時收據,及前款之券票,概應由經募機關團體編號蓋章,額面有價格者,不得折扣。 五、捐募不得支經募報酬,開支應力求節省,其必須支出之費用,在實募銀元五萬元以內者,以百分之五為限,超過五萬元者其超過數額以百分之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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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4條,捐募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尊重捐款人的自由意願,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捐款人的捐助金額,也不得以捐款人的身份作為收取捐款的比例基準。 二、不得阻礙交通或利用其他機會強迫捐募。 三、以遊藝或義賣等名義銷售募券時,應當場公開競拍或利用其他場所進行公開拍賣,不得派送募券。 四、有關勸募時所發的臨時收據和前款所提及的募券,必須由經募機關團體編號蓋章,有面額的募券不得打折扣。 五、捐募活動不得支付募款報酬,支出應力求節省。必須支出的費用在募款金額不超過五萬元的情況下,限制為募款金額的百分之五;超過五萬元的部分則限制為百分之二。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範例:若一個捐款活動的募款報酬超過了募款金額的百分之五,或者超過了募款活動的總額的百分之二,就違反了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的規定。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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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