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捐募方式,應遵守左列各項: 一、應尊重應募人量力捐認之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並不得以認募人之身分為捐募之比例。 二、不得攔阻交通或利用其他機會強迫捐募。 三、以遊藝或義賣等名義發售募券,應當場或利用其他場所公開競賣,不得派送。 四、關於勸募時所發之臨時收據,及前款之券票,概應由經募機關團體編號蓋章,額面有價格者,不得折扣。 五、捐募不得支經募報酬,開支應力求節省,其必須支出之費用,在實募銀元五萬元以內者,以百分之五為限,超過五萬元者其超過數額以百分之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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