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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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募人除民營事業經理人外,概不得以非個人所有之財物認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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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6條的規定,應募人除非是民營事業經理人,否則不得以非個人所有之財物認捐。這表示只有民營事業經理人可以使用其所在公司的財物認捐,其他應募人則不得使用非個人所有之財物認捐。參考資料並未提供直接相關之範例。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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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