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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募運動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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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捐募運動,有由公庫負擔一部分,以資提倡者,應由各級政府以命令一次捐助之,各機關概不得以機關名義認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7條,捐助運動可以由公庫提供一部分資金作為推廣,但各級政府絕不能以機構名義認捐。這意味著政府機構不得以公共資源作為捐款的來源,並且不能以政府機關的名義進行捐助行為。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公共資金不被濫用或不當使用。具體來說,政府機構應該專注於履行公務,而不是參與捐助活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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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 7 條規定:「各種捐募運動,有由公庫負擔一部分,以資提倡者,應由各級政府以命令一次捐助之,各機關概不得以機關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