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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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捐募運動,有由公庫負擔一部分,以資提倡者,應由各級政府以命令一次捐助之,各機關概不得以機關名義認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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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7條,捐助運動可以由公庫提供一部分資金作為推廣,但各級政府絕不能以機構名義認捐。這意味著政府機構不得以公共資源作為捐款的來源,並且不能以政府機關的名義進行捐助行為。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公共資金不被濫用或不當使用。具體來說,政府機構應該專注於履行公務,而不是參與捐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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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