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屆滿十五日前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安置者,亦同。
根据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10條规定,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须在安置期滿15日前完成對延長安置必要性的評估。如果评估认为需要延長安置,則必须在期滿7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如果需要再次延長安置,必须同样向法院提出聲請。 一个与此参考资料相关的例子是,假设在某个緊急安置期間结束之前,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完成了对延長安置必要性的評估,并认为需要再次延長安置。他们应该在期满前7天向法院提出聲請,以获得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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