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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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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屆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並定期作成追蹤輔導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在安置期限屆滿或撤銷安置後,應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追蹤輔導至少一年,并定期製作追蹤輔導報告。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安置期間屆滿或撤銷安置的兒童及少年應繼續接受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且相關機構應定期製作追蹤輔導報告,以確保他們在返回原本環境後能夠獲得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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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屆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