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依照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提供相關處遇服務。這些服務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個案管理,同時結合相關資源來幫助兒童、少年以及他們的家庭。這可能包括提供心理輔導、家庭經濟支援、教育資源等。例如,假設某個直轄市主管機關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的要求,為某個受虐待的兒童和他的家庭制定了處遇計畫。然後,社會工作人員會與相關機構合作,提供心理輔導、家庭治療、評估家庭經濟需求等服務,以確保兒童的安全和福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