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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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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依前條規定實施之家庭處遇計畫滿二年,經評估其家庭無法重建或重建無成效,致兒童及少年無法返家者,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兒童及少年長期輔導計畫。
  2. 2.前項長期輔導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提供包括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或少年自立生活方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13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經家庭處遇計畫實施滿二年後,評估發現無法重建或重建無成效,造成兒童及少年無法返家時,應提出兒童及少年長期輔導計畫。該長期輔導計畫將由社會工作人員負責個案管理,提供包括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或少年自立生活等方案。 For example, if a child or teenager has been placed in a temporary care arrangement for more than two years and the authorities determine that their family cannot be restored or the restoration efforts have been ineffective, resulting in the child or teenager being unable to return home, the authorities will propose a long-term care plan for the child or teenager. This plan will be implemented by social workers who will provide options such as long-term placement, permanent placement, foster care, or support for the teenager to live independently.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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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依前條規定實施之家庭處遇計畫滿二年,經評估其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